2009年12月底,新郎王治強婚宴大擺酒席,駕車前來賀喜的同學李某禁不住新郎新娘及大伙起哄,不免多喝了幾杯。稍作停留,李某欲駕車回家,王治強等認為其平時酒量較大,便沒強行挽留。不料,李某因酒后駕車處置不當,車子沖向路溝,致車損人傷,花去醫(yī)療費8萬多元。
共同飲酒人之間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我國法律并無直接的規(guī)定。但根據(jù)相關的民法原則,以下三種情形,共同飲酒人須承擔民事責任。
一是故意灌酒。預設圈套惡意或者強行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或者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允許其喝酒以及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導致對方受到人身傷害的行為。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主觀有過錯。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過錯歸責原則,灌酒者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是未履行勸阻義務或者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明知共飲者患有不宜飲酒的疾患,或是共飲者正要或?qū)⒁獜氖虏灰司坪髲氖碌墓ぷ魅绺呖兆鳂I(yè)、開車等,卻不履行勸阻義務的;或者共飲者發(fā)現(xiàn)有酒友出現(xiàn)不良反應如出現(xiàn)身體疼痛、神志不清、行為失控跡象等現(xiàn)象,卻沒有履行由于先前的共同飲酒行為產(chǎn)生的及時通知、照顧、救助義務,導致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都可以認定共飲者的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一同飲酒者在主觀上雖然沒有過錯,但審判實踐中一般比照民法上的無過錯歸責原則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類似情況可以按適當比例由雙方分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雖然沒有任何過錯,但根據(jù)公平責任,也要酌情予以補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比绻粍窬朴焉倭匡嬀,結(jié)果卻誘發(fā)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發(fā)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fā)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jù)上述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本案中王治強極力勸酒,且未履行勸阻和將醉酒者安全送達的義務,但鑒于李某對自己的酒量和飲酒的危害是明知的,其對傷害結(jié)果的產(chǎn)生也有重大過失,故王治強應適當承擔賠償?shù)姆韶熑巍?/p>
檢察官提醒大家,飲酒助興之時,不僅要保證自己不酗酒、醉酒,還要摒棄強行勸酒等陋習,更不要賭酒、斗酒。否則,既可能傷了感情,也可能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