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拔刀傷害戀人一死一傷 黔西南中院開庭審理
亮點黔西南訊 7月21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許加發(fā)、王志林、田飛、荀某故意傷害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17日晚,鄭某瓊、鄭某歡、周某等人和許加發(fā)、田飛、荀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秦某某等人分別在興義市某KTV包房玩,其間鄭某瓊與秦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被工作人員勸開。10月18日凌晨,鄭某瓊等人結賬后在 KTV門口的人行道上等候,準備找秦某某扯皮。許加發(fā)便打電話給其舅王志林要王來幫忙。在離開包房時,許加發(fā)將田飛攜帶的一把卡子刀拿來揣在身上。隨后,許加發(fā)、田飛、荀某、秦某某等人離開KTV時被鄭某瓊等人攔住,雙方在馬路上發(fā)生爭吵。此時,王志林邀約的但公洪(另案處理)、毛寧三人也開車趕到,許加發(fā)、王志林、但公洪、田飛、荀某等人與周某、鄭某瓊發(fā)生打斗,許加發(fā)、王志林拔出隨身攜帶的刀將周某、鄭某瓊、毛寧刺傷,周某被刺傷后死亡,鄭某瓊、毛寧為輕傷。案發(fā)后,許加發(fā)、田飛、荀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加發(fā)、王志林、田飛、荀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鄭某瓊陳述,雙方之所以會引發(fā)糾紛,是因為當晚鄭某瓊遇到秦某某后覺得面熟,回想起秦某某在某酒吧用“色子”打過鄭某瓊。鄭某瓊與被害人周某是戀人,當晚被告人王志林開來一輛面車,周某發(fā)現(xiàn)認識便上前打招呼,站在秦某某旁邊的幾個被告人便罵周某“是不是想打架”,一起沖過來打周某。鄭某瓊在拉架的過程中被殺傷,周某被殺死。庭審中,鄭某瓊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了由被告人許加發(fā)、王志林、田飛、荀某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18981.72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將對此案擇期進行一審宣判。(龍 雨 攝影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