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還想盈利?普安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借據(jù)合同無效
近日,普安縣人民法院青山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看似再普通不過的案件,卻暗含玄機。
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款借據(jù)約定月利率為3%,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特訴至法院。經庭審,法官向周某某詢問該筆借款資金來源時,周某某稱其是通過普安縣興中鎮(zhèn)信用社貸款(一部分)借給被告楊某某的。主審法官就告知其提供貸款憑證,其庭后向法庭提交了貸款憑證。原來,該案涉款項資金來源系原告周某某以其妻代某某的名義向信用社貸款100000元轉借給被告楊某某,并且約定月利率3%,有明顯的牟利意圖,屬于高利轉貸行為。故本案認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借據(jù)合同無效,依法駁回了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高利轉貸現(xiàn)象擾亂了正常的借貸市場,并且增加了金融機構的風險。我們應該共同維護好民間借貸市場秩序,生財有道,合法為本,不要“偷雞不成反蝕把米”。(來源:普安縣人民法院 作者:陳星穎)
頻道推薦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