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為繼母出氣打人被起訴 傷級鑒定改變獲撤案免牢災
亮點黔西南訊 前不久,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該縣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傷害案時,發(fā)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達不到構罪標準,遂依法退回該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該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遂向該院提出撤案申請并獲支持,涉案未成年人得到挽救。
經查,2013年底,望謨縣一中學生黃某(16周歲)在聽說其繼母被人毆打后,帶著數人來到該縣復興鎮(zhèn)團結路一藥房門口,用右手扇了被害人黃某某幾個耳光,并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后被人勸停。被害人黃某某第二日疼痛難忍,便到該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被鑒定為輕傷。此后,該縣公安機關以黃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其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望謨縣檢察院公訴部門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此案時,發(fā)現根據新的《人體損傷鑒定標準》,被害人黃某某的傷情可能被鑒定為輕微傷,便將此案退回該縣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對被害人黃某某的傷情重新鑒定。該縣公安機關經重新鑒定后,確定被害人黃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且犯罪嫌疑人黃某和被害人黃某某對鑒定意見均無異議。該縣公安機關遂根據《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以及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2014年1月6日《關于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致人損傷的行為發(fā)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的,適用原鑒定標準。但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的精神,向該院提出了撤案申請。(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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