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構(gòu)成犯罪 被判拘役主動領刑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黔西南州興仁縣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因醉駕被判處刑罰而主動接受處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駕駛車輛上路行駛,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法院將判決宣判后,并沒有按照以往的慣例逮捕被告人,而是通知被告人自己到看守所服刑。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興仁縣法院首列未逮捕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請求執(zhí)行刑罰的案件。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男,29歲,系本縣人,今年5月29日22時55分,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桃園小區(qū)往曹地方向行駛,行至振興大道飛躍路口處時被民警查獲,辦案民警當場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其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34mg∕100ml,經(jīng)鑒定,其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38.4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
興仁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鑒于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案宣判后,經(jīng)過承辦法官的判后釋法,王某某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明確表示不上訴。并在判決生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刑事處罰。(任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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