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有22人因醉駕受刑事追究 服判率100%
日前,筆者在興仁縣法院獲悉,春節(jié)前,該院已依法判處醉駕案件22件22人。其中8人被判處1個月到3個月不等拘役,并處罰金;12件12人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2件2人獲免予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修正案將醉駕入刑,規(guī)定為“危險駕駛罪”。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該修正案實施以后,興仁縣于2011年9月9日受理首例醉駕。之后平均每月受理醉駕案5.5件?h法院在審理醉駕案時,綜合考慮醉駕者的醉酒程度(即人體酒精含量)、駕駛車型、醉駕時段、路段車輛行人情況、是否肇事、肇事后是否積極主動賠償和取得對方諒解、被查處時的態(tài)度、庭審中是否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jié)作出判決。到目前為此,已判決的22件22人無人上訴,檢察院均未抗訴,服判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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