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興義糧油購銷公司總經理挪用公款200萬 一審領刑6年零6個月
多彩貴州網訊 (通訊員 漆啟玉 鄧產) 興義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開開庭審理原興義市糧油購銷公司總經理曹明江涉嫌職務犯罪一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和受賄罪當庭判處曹明江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公訴機關就指控犯罪證據進行當庭電子舉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質證和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曹明江在任興義市糧油購銷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審批財務支出的職務之便,通過虛假列支運輸合同的方式,從公司賬目上套現(xiàn)10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收受他人賄賂49.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歸案后,曹明江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贓款。
法庭經過合議,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曹明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退繳的贓款人民幣33.6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接受判罰。
當天,黔西南州司法局、州紀委監(jiān)委第五紀檢監(jiān)察組,中國工商銀行興義支行等單位組織了260余人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