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張超一審獲刑十年三個月
2025年7月17日,安龍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黔西南州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張超受賄案。
(宣判現(xiàn)場)
審理查明
2006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張超利用擔任興仁縣屯腳鎮(zhèn)鎮(zhèn)長,興仁縣發(fā)改局局長,興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普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興義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黔西南州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主任(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立項、承接工程、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622.996萬元,其中2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宣判現(xiàn)場)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綜合考慮部分財物尚未實際取得,全部退繳違法所得、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被告人張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安龍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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